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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时间:2006-07-08   人气: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量又创新高,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工作成为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我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也十分艰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48号)以及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特别是到西部和边远地区就业,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促进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贯彻中办发[2005]18号、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教学[2006]8号文件精神,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勇于探索,抓好落实。

(一)组织开展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三支一扶”,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进村进社区”以及大学生志愿服务杭州基层(农村、社区及欠发达地区)活动。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落到实处。

(二)对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杭财综[2006]4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三)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其户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免费代理服务。毕业生到上述地区工作满5年并在杭落实就业单位的,准予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四)逐步创造条件,筹建“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对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回杭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给予贴息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要发挥人事、科技、劳动保障和共青团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毕业生创业意识教育???创业能力的培训,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及咨询等服务。

(五)要做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和落户政策

根据我市“十一五”人才规划和近年来人才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我市将继续大力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毕业生,在增加人才总量的同时,优化人才结构。

(一)对于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二)对于外地生源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在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落实就业单位的,予以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三)对于外地生源的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下同)毕业生,专业对口并在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四)取得浙江省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浙江省内生源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落户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4]2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师范类毕业生可以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实行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就业政策。

(六)应届毕业生应聘事业单位的,按照《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杭人[2006]5号)办理。

(七)市区一般不引进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对于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关专业生源不足,“两港五区”、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和省、市重点工程等确需引进的外地生源优秀中专毕业生,经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八)毕业生落户的具体手续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内容,不断强化服务观念,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要重视和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教育和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帮助他们分析就业形势,调整就业预期。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开展职业规划设计,传授择业方法。

(二)积极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使供求信息及时对接。要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普遍开设为毕业生服务的窗口。大力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

(三)对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及农村、社区等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一视同仁,提供必要的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和户籍挂靠等人事代理服务。

(四)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一步发挥网络技术优势,逐步形成统一的市、区县(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高校毕业生需求登记信息、初次就业率和登记失业信息的统计,实现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就业网络的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择业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努力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五)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和就业推荐服务。毕业离校未就业的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应持《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及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由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两年人事代理服务。

(六)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应届高校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补助。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促进工作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用50%的补贴。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大学生毕业实习基地和未就业毕业生见习训练基地建设,逐步扩大基地的数量和规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积极开展大学生暑期实习岗位推荐会等活动,为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机会,从而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七)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全力关心和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加大对他们的帮扶力度,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逐一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对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八)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秩序。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各类人才交流活动,都要制订安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各种事故,确保安全。

四、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市属高校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要求,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增强就业意识,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要面向社会和就业市场,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把就业和创业理念引入教学环节,强化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促进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要千方百计搜集就业需求信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随着高校的扩招,毕业生人数快速增加,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工作成为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民政和共青团等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已出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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